榮民喪葬補助
| 項目 | 領就養金 | 領退休俸/終身俸 |
|---|---|---|
| 補助對象 | 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過世之安養榮民) 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$14,150元者。 | 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 每月領取俸金者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 |
| 承辦單位 | 1. 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。 2. 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。 |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 |
| 檢附申請資料 | 1.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。 2. 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。 3.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(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) | 1. 申請書。 2. 死亡證明書。 3. 除戶戶籍謄本。 4. 退伍令正本。 5.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。 6. 郵局存摺。 |
| 申請期限及資格 |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1.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。 2. 家屬。 3.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 4. 治喪小組。 | 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| 備註 |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(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,此項不得請領)。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(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)。 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。 | 1. 領退休俸榮民死亡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。 2. 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(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「餘額退伍金」)。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。 3.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。 |
勞工保險 以下申請僅能擇一
| 項目 | 給付內容 | 申請條件 |
|---|---|---|
| 保險本人 | 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六個月(含當月)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有遺屬領遺屬津貼(年金),發放五個月 沒有遺屬津貼(年金),發放十個月 | 被保險人在勞保加保期間死亡,由支出喪葬費用之人請領補助 |
|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| 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月保薪資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放三個月 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放2.5個月 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放1.5個月 | 被保險人在勞保有效期間,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才可申請津貼 |
國民年金保險、農民保險
國民年金保險(以下申請僅能擇一)與農民保險(同時符合資格皆可申請)亦有喪葬相關給付,申請資格與金額請來電由羽田協助確認,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。
喪葬補助 如有低收或清寒證明,免費提供棺木以及骨灰罐,請洽詢 0800-350-019。
以上資訊整理自羽田原網站,補助金額與資格以各主管機關(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)最新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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